好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: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1.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;
2.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、搭乘人各为自己的目的;
3.顺路搭车;
4.无偿搭乘 ;
5.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同意,包括邀请和允许;
6.驾驶人在未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,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,这类行为符合我们传统的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,应受到鼓励和支持。
善意同乘的认定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困难,只要具备善意同乘的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善意同乘。但是,在一些特殊情况下,善意同乘的认定也有一定难度。
所谓好意同乘,可以理解为搭便车、搭顺风车,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。
二、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承担:因好意搭乘事实行为而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害,好意人与搭乘人均存在过错的,应按过错相抵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【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】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三、找法网提醒您,好意同乘不属于运输合同。好意同乘应认定为一种事实行为而非合同行为,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不属合同关系,更不构成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运输合同。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,基于侵权关系要求车辆运行人承担责任较为合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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